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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动态
国外产品安全承诺政策与实践
发布时间:2023-10-30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网上购物,与此同时,各国监管部门意识到,被通报的危险产品越来越多地通过网上销售。为提高在线产品的安全性,确保消费者得到良好的保护,增加消费者信心和信任,各国政府部门除了加大对线上销售产品的安全监管,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安全监管机构还纷纷与在线市场建立产品安全承诺机制。此类承诺中,在线市场除了在消费者和第三方交易之间履行其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之外,还承诺采取某些更为积极的行动以保护消费者。以下重点介绍欧盟、澳大利亚以及经合组织关于产品安全承诺的实践和政策情况。

  一、国外承诺实践情况

  1.欧盟

  2018年6月25日,在欧盟委员会的推动下,四大电商平台阿里巴巴、亚马逊、eBay和法国乐天共同与欧盟委员会签署了《产品安全承诺书》。这四家公司承诺快速回应成员国当局发出的危险产品通知,及时采取行动以清除在其在线市场上销售的危险产品;以及在合理和商业上可行的范围内,与有关部门进行定期对话。这项行动在全球首次建立了线上第三方对在线销售的非食品类消费品的安全采取自愿承诺的机制,其主要目标是尽早发现欧盟市场中尚未到达消费者手里的不安全产品,以保护消费者安全。对人体健康和安全不会造成严重风险的技术合规事务,不在该自愿性承诺之内。截至2022年底,参与承诺的电商平台共有11家。

  欧盟产品安全承诺的内容包括:

  (1)查找RAPEX上关于召回/危险产品的信息以及其他来源信息(如来自执法机构的信息),针对可被识别的相关产品采取适当行动。

  (2)为欧盟成员国当局提供一个明确的单一的联络点,以便可以通知危险产品,并促进产品安全事务的沟通。

  (3)与欧盟成员国当局合作,在有关信息不对外公开的情况下,尽可能确定危险品的供应链。

  (4)建立一个危险品通知和下架的内部机制,其中包括对当局和其他行为者发出通知时应遵循的程序的承诺。

  (5)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政府向单一联络点发出的通知作出反应,移除已经识别的在欧盟销售的不安全产品的清单,并通知当局已经采取的行动。

  (6)面向客户明确一种报告危险品的方式,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客户报告作出适当的反应。

  (7)向销售商提供关于遵守欧盟产品安全法规的信息或培训,要求卖方遵守法律,并向销售商提供欧盟产品安全法规名单的链接。

  (8)与欧盟成员国当局和销售商合作,告知消费者相关召回信息或纠正措施。

  (9)与当局合作,建立一个旨在主动消除违禁品的程序。

  (10)与当局合作,采取措施打击重复多次提供危险品的违法行为。

  (11)采取措施防止已被列入清单的危险产品的再次出现。

  (12)探索利用新技术和新方法,改进不安全产品的监测。

  2.澳大利亚

  为加强线上产品安全,仿照欧盟做法,2020年11月23日,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推出产品安全承诺举措。澳大利亚四家最大的电子商务企业,即阿里巴巴全球速卖通(AliExpress)、澳大利亚亚马逊、澳大利亚本土电商Catch和eBay澳大利亚公司,与ACCC签署了一项产品安全承诺。签署方承诺在遵守法律要求的基础上,将承担一系列安全相关责任,目的是给予消费者免受网上不安全产品侵害的承诺。通过互联网从事企业对消费者或消费者对消费者交易的企业都可参与,ACCC同时鼓励其他在线企业,特别是那些为澳大利亚消费者提供产品的网上企业参与并签署这项承诺。

  该承诺适用于所有一般消费品,但考虑到ACCC对特定消费品,如机动车、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学品等的监管限制,ACCC将鼓励签署方与其他专业产品安全监管机构复制现有协议。截至2022年底,参与承诺的电商平台共有5家。

  澳大利亚产品安全承诺的内容也是12项,同欧盟的内容大致相同。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承诺,ACCC专门发布了一个指南性的文件,对承诺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并列举了一些良好实践的例子。在该指南中,根据不同的目标,ACCC将承诺的12项内容分为三部分。

  (1)通知和响应性承诺,共6项,旨在明确签署方是知情和响应的产品安全利益相关者。

  ——定期检索澳大利亚产品安全网站和其他相关来源,获取有关召回或不安全产品的信息。一旦发现这些产品,对其采取适当的措施。这里的“不安全产品”包括所有被认为对消费者有安全风险的产品。

  ——向监管机构提供一个专门的联络点,以便其通知并要求对召回/不安全产品进行下架。监管机构将使用与签署方合作开发的标准模板提供数据/信息,签署方使用该标准模板及时处理这些请求。

  ——在专门联络点收到监管机构下架要求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清除已识别的不安全产品,向当局通报已采取的行动和任何相关结果。

  ——与监管机构合作,在有关信息不对外公开的情况下,在十个工作日内尽可能确定不安全产品的供应链。

  ——建立一个跟进不安全产品数据/信息要求以及将其下架的内部机制。这里的“内部机制”指建立一个系统,用来接收当局提出的请求,监控和记录采取行动的数据/信息。

  ——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明确的、可直接告知签署方不安全产品的途径,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按流程对其作出答复。这里的“明确途径”指的是签署方有一个可见的、易于使用的内部机制,方便消费者告知其不安全产品或产品安全风险,并由员工积极监控。

  (2)授权和信任性承诺,共2项,旨在向供应商和消费者传递产品安全信息,并作为一家安全可靠的在线企业运营。

  ——采取措施促进销售商遵守澳大利亚产品安全法律,与销售商分享有关合规培训/指导的信息。这里的“产品安全法”指适用于一般消费品的法律法规。

  ——与监管机构和销售商合作,告知消费者有关不安全产品的召回或纠正措施。这里的“纠正措施”指为消除消费品造成的任何安全风险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停止产品销售;②更改标签或产品包装;③向消费者发送正确使用产品的信息;④纠正特定的产品安全故障;⑤修改或维修产品;⑥从消费者处召回产品,并提供维修、更换或退款。

  (3)主动和创新性承诺,共4项,旨在明确签署方提供主动和创新的确保产品安全的策略。

  ——建立旨在防止或限制被禁止、不合规和召回产品(视情况而定)销售的流程。本承诺的重点是签署方制定积极措施,在上市前或上市后尽快发现并清除受《澳大利亚消费者法》(ACL)监管的禁用、不合规和召回的产品。

  ——采取合理措施,包括与监管机构合作,打击销售不安全产品的屡犯者。这里的“屡犯者”是指卖方:同一产品(无论是否以相同的名称出现)被清除后,重新在销售清单上列出该产品;有销售不安全或召回产品的历史;多次违反签署方的产品安全方面的监控政策。

  ——采取措施防止已清除的不安全产品再次出现。

  ——探索新技术以及进行创新,以改进不安全产品的监测和清除。这里的“创新”包括技术和非技术创新。

  3.经合组织

  为提高在线产品安全性,确保消费者得到良好的保护,增加消费者信心和信任,2020年7月,经合组织(OECD)发布《消费品安全建议》政策性文件,呼吁各国消费品安全监管机构以透明和包容的方式,与包括线上市场在内的企业合作,其中一项就是开展产品安全承诺。

  同时,经合组织也意识到,某些情况下,例如承诺太模糊,过于原则性,或者对企业来说太死板而无法遵守;或者对承诺的实施没有进行监控,也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进行必要的调整等,将会导致承诺在改善线上市场消费品安全方面可能无效。为协助各国制定成功和持续有效的产品安全承诺,2021年6月16日,在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承诺实践经验,以及关于在线市场在加强消费者保护方面作用的问卷调查的基础上,经合组织又发布了一份政策指导性文件《消费品安全承诺公报》。该公报提出了在线市场如何开展消费品安全承诺的四个关键要素,并强调了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及如何避免这些风险的策略。这四个关键要素包括:

  OECD建议承诺应清晰、简洁,并能证明被在线市场遵守。即承诺不能过于模糊,否则可能会引发市场是否遵守承诺的分歧;同时亦不能太过明确,否则将造成在在线市场的不必要的负担。为避免上述情况,应随着情况的变化,定期对承诺进行重新评估。为此,OECD提出了在线市场消费品安全承诺的四个关键要素,包括:

  (1)监测和预防不安全产品的销售。主要是通过建立流程和机制,识别在线市场上被禁止、不合规或召回的产品。包括定期监测政府产品安全网站上的产品召回数据库,以了解可能出现在其平台上的新的召回产品;定期对其市场进行有组织的产品安全监测,使用自动化数字工具,避免交易商利用新的描述或图像重新列出已被删除的不安全产品等。

  (2)与消费品安全机构合作,识别不安全产品的供应链,包括受影响的消费者群体,并清除相应的产品清单。包括建立明确的联络渠道以便接收消费品安全主管部门的通知;在与相关消费品安全机构商定的短时间内清除已识别的不安全产品清单;

  (3)提高第三方销售商的消费品安全意识。针对第三方销售商,采取措施促进其遵守相关产品安全法律,包括定期共享产品安全信息;为第三方销售商提供教育和培训,确保其清楚了解作为供应商应承担的消费品安全责任;对违反消费者产品安全义务的第三方销售商实施制裁等。

  (4)增强消费者在产品安全问题上的能力。包括向他们提供向在线市场报告不安全产品清单的途径;在产品召回的情况下,及时指导第三方销售商与受影响的消费者联系,告知他们有关不安全产品的召回或纠正措施等。

  此外,OECD还建议要明确不遵守承诺的后果(例如,将在线市场从承诺中移除)以及不遵守承诺的争议解决程序。

  二、承诺的性质

  根据欧盟的声明,这项承诺不属于欧盟产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项措施,所以这一自愿承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释为替代、延伸或解释现有的法律制度,不得在任何法律程序中用作或构成证据的一部分。也不会在任何法律制度下产生合同义务或合同前义务,也不得解释为为任何一方设定责任、权利、放弃任何权利或义务,或免除任何一方的法律义务。

  ACCC也明确承诺是自愿的,该承诺并不取代确保遵守《2010年竞争与消费者法案》等相关立法的需要,也不妨碍ACCC或其他监管机构对违反法律的签署方采取行动。但承诺签署方必须证明有能力遵守承诺,且尽最大努力履行承诺,或愿意调整其内部做法以遵守承诺,签署方可与监管机构合作履行承诺。

  三、各国对承诺执行的跟进

  1.欧盟委员会的要求

  欧盟的《产品安全承诺书》明确载明,电商在签署上述自愿承诺后每六个月向欧盟委员会报告上述承诺执行情况,报告主要涉及以下两个关键效果指标以及自愿承诺进展的其他一些信息,这些信息由第三方机构汇总所有签署方的数据后提供给欧盟委员会。关键效果指标包括:

  (1)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政府向已建立的单一联络点发出的通知,对被列入清单产品的清除的百分比。

  (2)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公开召回信息网站,如“安全门”(原来的RAPEX),发现被列入清单产品的百分比。

  欧盟每半年发布一次产品安全承诺执行进展报告,截至2022年4月,已经发布6份进展报告。根据2022年4月22日的最新报告,通过自行监测欧盟不安全信息来源“安全门”(原来的RAPEX),承诺签署方在2个工作日内删除不合规产品清单平均达到97%;应监管机构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删除的不合规产品清单的百分比平均达到79%。

  2.澳大利亚ACCC的要求

  澳大利亚的《产品安全承诺书》中明确了三个关键绩效指标,并采用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包括:

  (1)针对知情和响应性承诺:基于所监测的各种不安全信息来源,如澳大利亚产品安全网站,在2个工作日内删除的不合规产品清单的百分比;应监管机构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删除的不合规产品清单的百分比。

  (2)针对授权和信任性承诺:促进卖方合规的方法;告知和支持消费者的方法。该指标属于定性指标。

  (3)针对主动和创新性承诺:预防、监测和移除不安全产品的方式;以及改善产品安全的创新性流程和举措。该指标也属于定性指标。

  第一个指标属于定量指标,主要考量签署方尽早知情不安全产品信息并对其作出快速反应;第二个指标属于定性指标,主要考量签署方积极向供应商和消费者提供产品安全信息;第三个指标也属于定性指标,主要考量签署方提供积极创新的产品安全缓解策略。

  按照ACCC的要求,签署方每年必须向ACCC提交一份报告,概述该公司在财政年度(7月1日至6月30日)内针对关键绩效指标的表现。关键绩效指标将由ACCC与签署方共同审查和更新,以确保其相关性。ACCC将在每年第四季度发布一份公开报告,概述签署方在履行承诺方面的总体表现。

  ACCC鼓励签署方通过其网站和其他沟通渠道告知消费者他们对承诺和遵守情况,以及自我评估在承诺方面的表现,并确定需要改进的地方。如果签署方多次无法履行一项或多项承诺,ACCC将通知签署方,必要时要求签署方说明纠正该问题的步骤(整改计划)。如果签署方没有充分理由未能执行整改计划,则将取消其作为承诺签署方的资格。

  ACCC还通过以下方式支持承诺签署方履行承诺,包括:促进与签署方召开两年一次的会议,讨论产品安全问题;与签署方分享有关产品安全问题、趋势和监督结果的信息;维护和更新产品安全网站;利用有效的渠道提出数据/信息请求;确保向签署方(如有可能)提供所有相关信息,以便采取行动和提出数据/信息请求;与州监管机构合作,就产品安全问题和合规举措与州产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联系,并避免向签署方发送重复的数据/信息请求;提供各种易于获取和理解的关于澳大利亚产品安全法规的指导和信息,供签署方与第三方销售商分享。

  2021年11月ACCC发布首份《澳大利亚产品安全承诺2021年度报告》,根据该报告,在承诺执行方面,通过自行监测各种不安全信息来源,承诺签署方在2个工作日内删除不合规产品清单平均达到92.4%;应监管机构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删除的不合规产品清单的百分比平均达到96.6%。

  四、结论

  1.线上购物背景下,国际层面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消费者安全。由于在线市场业务在显著不同于传统线下市场的模式下运营,使得政府层面需考虑使用不同的产品安全策略来加强消费者保护。各国纷纷实施在线市场企业产品安全承诺,为消费者提供最低基准的保护。

  2.消费者产品安全承诺是一项很有前景的措施,这是以一种公开的方式表明在线市场致力于加强消费品安全。随着承诺被消费者更广泛地认可,它可能被在线市场视为一种竞争优势,反过来可能导致更多的市场加入承诺行列,有助于敦促企业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消费者获得安全可靠的市场。随着更多的国家开展承诺工作,这些承诺有可能提高一国所有在线市场的标准。

  3.承诺是一项自愿性倡议,目的是加强签署方对某些产品安全相关责任的承担,承诺并不能取代确保全面遵守相关立法的要求,更不妨碍监管机构就违反法律的签署方采取行动。关于这一点,监管部门和线上市场应准确向消费者传达承诺的性质和意图,不能夸大承诺的作用,尤其不能误导消费者将承诺理解为是对参与承诺的在线市场所提供产品的安全性的认可。

  4.注重承诺的实际效果,通过设置一些关键性绩效指标,对承诺签署方履行承诺情况进行评估,确保承诺置于一个结果可衡量的框架内。

 

  文章作者:谢志利 李文昭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产品安全研究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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