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审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6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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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解读  管理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缺陷汽车产品,汽车生产经营者除了要召回缺陷的汽车产品外,还要承担《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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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质检总局答记者问
 中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历程
我国消费品等领域召回制度历程

2007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007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2007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2009年4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就《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10年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就《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历程

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于2004年10月开始实施;
2004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正式成立;
2006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对M2和M3类车辆实施缺陷召回管理的公告(2006年第23号)》,从2006年8月起对M2、M3类车辆(9座以上客车)实施召回管理;
2009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2009年第24号)》,从2009年9月起将N类(载货汽车)、O类(挂车)车辆纳入召回管理范围;
2010年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就《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2年2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10月30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全文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外缺陷汽车召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