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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消费品买卖及担保法》
发布时间:2020-03-11    

  本翻译文本仅供一般性参考,不应以此作为法律依据。如需法律指导,请查阅正式文本。

 

 《欧盟消费品买卖及担保法》

  欧洲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根据《成立欧洲共同体条约》,尤其是该条约第95条,根据委员会的建议,根据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依照根据协调委员会于199951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而在条约第251条中规定的程序, 

  考虑到条约第153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共同体应当根据条约第95条采取措施而对消费者进行高水平保护; 

  考虑到内部市场包括没有内部边界旨在确保商品、人员、服务和资金在其内部自由流动的区域; 

  考虑到商品自由流动不仅涉及职业商人进行的交易,而且涉及一般个人进行的交易; 

  考虑到这其中隐含着定居于某一成员国的消费者有权根据一系列有关消费品买卖的最低保护水平的统一公平规则购买位于其他成员国境内的商品; 

  考虑到各成员国有关消费品买卖的法律存在一定差异,这导致各国消费品市场不同并有可能扭曲销售者之间的竞争; 

  考虑到热切期望通过在其定居国之外的成员国购买商品而受益于大市场的消费者在完善内部市场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考虑到应当阻止人为地重新划分边界和分割市场; 

  考虑到新的通讯技术能够使消费者迅速进入在其他成员国或第三国的销售系统,这极大地增加了消费者的机会; 

  考虑到如果没有消费品买卖规则最低程序的协调,通过新的远程通讯技术进行的商品买卖将面临受阻的危险; 

  考虑到制定一套最低保护水平的、对于共同体内部任何区域进行的商品买卖都适用的消费者保护法律的通用规则会增加消费者的信心并使消费者充分利用内部市场; 

  考虑到消费者遇到的主要困难以及其与销售者之间纠纷的主要来源涉及商品与合同不一致(non-conformityofgoodswiththecontract); 

  考虑到因此有必要协调各成员国有关消费品买卖的国内立法关于该方面的规定,但不得影响国内立法关于合同责任(contractualliability)和非合同责任(non-contractualliability)的原则和规定; 

  考虑到商品首先必须符合合同;考虑到商品符合合同的原则可以视为不同法律传统的共同原则; 

  考虑到某些法律传统的国家仅凭该原则不足以确保向消费者提供最低水平的保护; 

  尤其考虑到在这些法律传统下,额外的国内规定将有助于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具体条款或者虽然约定了具体条款但因直接或间接放(waive)或限制(restrict)消费者根据本指令所享有的权利因而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的情况下保护消费者;考虑到为便于商品符合合同原则的适用,引入一条适用于一般场合的商品符合合同约定的可予以否定的推定(rebuttablepresumption)是有益的; 

  考虑到该推定并不限制合同自由(freedomofcontract)原则; 

  另外考虑到在适用最低保护条款以及缺少具体合同条款的情形下,该推定涉及的因素可用来确定商品是否与合同不符; 

  考虑到消费者可合理期待的产品质量和性能除其他决定因素外取决于新产品或二手货(second-hand); 

  考虑到该推定涉及的因素是累积性的; 

  考虑到该推定中的某因素适用于某案件明显不恰当,则其他因素仍然适用; 

  考虑到销售者(seller)应当就商品符合合同约定对消费者直接负责; 

  考虑到这是各成员国法律秩序中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 

  考虑到国内法又规定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同一合同链上的前一销售者或其他中间商寻求救济,除非销售者已放弃该项权利; 

  考虑到该指令并不影响销售者、生产者、前一销售者或其他中间商之间的契约自由原则; 

  考虑到有关销售者应该向谁寻求救济以及如何寻求救济的规则应当由国内法予以规定; 

  考虑到在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应当有权通过免费修理(repair)或更换(replacement)商品使其符合合同约定,如不能,则应当有权要求降低或者解除(rescind)合同; 

  考虑到消费者应当首先要求销售者修理或者更换商品,除非这些救济方式不可能(impossible)或不合理(disproportionate); 

  考虑到应当客观地(objectively)认定某一救济方式是否合理; 

  考虑到如果某一救济方式所支出的费用不合理地高于其他救济方式所支出的费用,则该救济方式即为不合理; 

  考虑到某一救济方式所支出的费用只有明显高于(significantlyhigher)其他救济方式所支出的费用才为费用不合理; 

  考虑到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销售者为解决纠纷,往往会向消费者提供任何可能的救济方式; 

  考虑到这些建议应由消费者决定是否接受; 

  考虑到为使消费者利用内部市场并在其他成员国购买消费品,为消费者的利益考虑,建议在数个成员国销售消费品的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上附以含有产品在每个销售国的至少一个联系地址的清单; 

  考虑到对商品的交付时间(timeofdelivery)的援引并不意味着成员国必须修改自己的货物风险转移(passingofrisk)规则; 

  考虑到成员国可能规定对消费者的任何赔偿都应当考虑到消费者自交付之日起对商品的使用情况; 

  考虑到有关合同解除的具体事宜可由国内法予以规定; 

  考虑到二手产品(second-handgoods)的特性决定了其一般不能更换; 

  考虑到消费者对这些商品一般没有更换权; 

  考虑到成员国可以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缩短这些产品的责任期间(periodofliability); 

  考虑到对销售者对产品交付时存在的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负责的期间及时作出限制是适宜的; 

  考虑到成员国也可以对消费者行使权利的期间予以限制,但该期间自产品交付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考虑到某些国家立法中的时效期间并不是自产品交付之日起算,国内法规定的时效期间总长度自产品交付之日起不应少于2年; 

  考虑到成员国可以规定发现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期间(质量异议期间)以及依照国内法规定的修理、更换商品、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旨在友好解决纠纷的协商所适用的期间的中止或中断; 

  考虑到应当允许成员国规定消费者告知销售者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期间; 

  考虑到成员国也可以不要求该告知义务而对消费者提供较高水平的保护; 

  考虑到在任何情况下共同体内部的所有消费都应当有至少2个月的时间来告知销售者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 

  考虑到成员国应当防止该期间会对跨境购物的消费者不利; 

  考虑到所有成员国应当把该条款的实施情况报告委员会; 

  考虑到委员会应当监督变通适用该条款时对消费者和内部市场产生的影响; 

  考虑到其他成员国以及共同体内部的所有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应当有权获取成员国神话该条款的有关信息; 

  考虑到应当将成员国适用该条款的总体情况公布于《欧共体官方公报》上; 

  考虑到销售者和生产者习惯上会对某些种类的产品在一定期间出现的任何缺陷提供担保(offerguaranteesongoodsagainstanydefect); 

  考虑到该交易习惯有利于刺激竞争;考虑到尽管这些担保是合法的竞争手段,但不能用来误导消费者; 

  考虑到为确保消费者不被误导,担保协议应当包含一定信息,包括该担保并不影响消费者法定权利的声明; 

  考虑到当事人不得通过合意限制或放弃消费者的权利,否则对消费者提供的法律保护将无法实现; 

  考虑到该原则对表明(imply)消费者在订立合同同时就知道消费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款也应当适用; 

  考虑到不能以当事人选择了非成员国的法律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为由降低本指令对消费者提供的保护; 

  考虑到不同成员国在该领域的制定法和判例法都表明人们日益关注对消费者提供高水平的保护; 

  考虑到根据该趋势和实施该指令积累的经验,有必要对此进一步作出协调,特别是规定生产者对缺陷的直接责任(directliability); 

  考虑到应当允许成员国在本指令调整的领域通过或保留更加严格的规定以确保对消费者提供更高水平的保护; 

  考虑到根据委员会1983330日关于适用于诉讼外解决消费者纠纷机构之原则的建议,成员国可以设立公正高效地处理境内以及跨境投诉的机构,该机构还可能作为消费者调解机构; 

  考虑到为了保护消费者的集体利益,把本指令添加到欧洲议会以及欧盟理事会1998519日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作为诉讼的98/27/EC号指令之附件中是合适的, 

  特通过本指令如下: 

  1条  范围和定义 

  本指令旨在通过协调成员国关于消费品买卖及相关担保若干问题的法律、条例以及行政规定以确保在内部市场环境下向消费者提供最低水平的统一保护。 

  为指令之目的,在本指令中: 

  a消费者consumer)是指为自己的营业、事业或职业以外的目的而在本指令调整的合同关系中实施行为的任何自然人。 

  b消费品consumergoods)是指任何有形动产,但下列物品除外: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的商品; 

  ——不以有限体积或固定数量销售的水和气; 

  ——电力。 

  c销售者seller)是指在自己的营业、事业或职业活动中通过缔结合同销售消费品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d生产者producer)是指消费品的生产者、向共同体境内进口消费品的进口商或者在消费品上贴附其名字、商标或其他显著性标记以表明其是商品生产者的任何人。 

  e担保guarantee)是指销售者或生产者向消费者作出的在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符合有关广告宣传的情况下退还已支付的价款或者更换、修理商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消费品而不增加任何费用的任何承诺。 

  f修理repair)是指在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使消费品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 

  成员国可以规定消费品不包括消费者可亲自参加拍卖的公开拍卖市场上销售的二手商品。 

  为尚未制造出来的消费品订立的供货合同可以视为本指令所指的买卖合同。 

  2条  与合同相符 

  销售者必须向消费者交付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 

  消费品在下列情况下,视为符合合同约定: 

  a)符合销售者对商品的描述并且具有销售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样品的质量; 

  b)符合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告知销售者并被销售者接受的特定目的; 

  c)符合同类商品的正常用途; 

  d)具有同类商品正常的质量和性能以及消费者在考虑到产品性质和考虑到销售者、生产者或其代理人特别是在其广告宣传或标签中对产品特性所作的公开声明的情况下合理期待的质量和性能。 

  如果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有理由应当知道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商品不符合约定是由消费者提供的材料所导致,则应当视为符合合同约定。 

  在下列情况下,销售者不受本条第2款(d)项之公开声明约束: 

  ——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不知道也没有正当理由应当知道该声明; 

  ——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该声明在合同订立时已被更正;或者 

  ——如果能够证明消费者的购买决定不可能受到该声明的影响。 

  如果消费品的安装构成买卖合同的一部分且产品是由销售者安装或应当由其安装,则由不当安装导致的产品与合同不符应视为不符约定。如果产品应当由消费者安装且其不当安装是由错误的安装说明所导致,则上述原则同样适用。 

  3条  消费者的权利 

  销售者应当对产品交付时存在的任何不符负责。 

  在存在不符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根据本条第3款通过免费修理或更换使产品符合约定,或者根据第5款和第6款就该商品进行合理减价或解除合同。 

  消费者可以首先要求销售者免费修理或更换产品,除非这不可能或不合理。 

  如果某救济方式在考虑到下列因素时与其他救济方式相比会给销售者增加不合理的费用,则视为不合理: 

  ——倘若产品不存在不符约定时的价值; 

  ——产品不符的显著性(significance);以及 

  ——能否采取其他救济方式而不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 

  任何修理或更换都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且不应给消费者造成明显的不便,但应考虑到产品的性质以及消费者使用产品的目的。 

  2款和第3款中的免费一词是指为使产品符合合同约定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尤其是邮递费、劳务费和材料费。 

  在下列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合理减价或解除合同: 

  ——如果商品既得不到修理也得不到更换;或者 

  ——销售者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上述救济;或者 

  ——销售者虽然采取了上述救济方式,但给消费者造成了明显不便。 

  如系轻微不符,则消费者无权解除合同。 

  4条  追偿权 

  如果终端销售者(finalseller)就生产者、同一合同链上的前一销售者或其他中间商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的缺陷向消费者承担了责任,则终端销售者有权向合同链上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追偿。其中追偿对象、相关诉讼和条件应由国内法予以规定。 

  5条  时间限制 

  如果自产品交付之日起2年内发现产品与合同不符,则销售者应当根据第3条承担责任。如果成员国国内立法对第3条第2款中的消费者权利加以时间限制,则该期间自商品交付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成员国可以规定,消费者有义务自不符发现之日起2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告知销售者。 

  成员国应当将该款的适用情况报告委员会。委员会应当监督成员国适用该款时对消费者和内部市场产生的影响。 

  委员会应当在200317日之前对各成员国适用该款的情况作出报告。该报告应当公布于《欧共体官方公报》上。 

  如无相反证据,则自产品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的不符应当视为交付时即存在,但该推定与产品性质或不符的性质相矛盾的除外。 

  6条  担保 

  担保声明和相关广告宣传提供的担保应当对要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应当: 

  ——声明消费者享有有关消费品买卖的国内立法所赋予的法定权利,这些权利不应受该担保影响; 

  ——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规定担保的内容以及根据担保提出赔偿请求的要件,主要是担保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担保期间、担保的地域范围。 

  消费者可以要求担保以书面形式或以其他现有的可持久保存的形式记载。 

  成员国可以根据条约中的有关规则规定在本国境内销售的消费品的担保应当以共同体官方语言之一种或数种拟定。 

  即使担保不符合第2款、第3款或第4款的要求,担保的效力也决不应当受到影响,消费者仍然可以接受该担保并要求得到遵守。 

  7条  强行性 

  国内法规定,消费者在被通知注意到产品不符之前订立的直接或间接放弃或限制其根据本指令所享有的权利的合同条款或协议对其没有约束力。 

  成员国可以规定,对于二手产品,当事人可以协议的方式约定短于第5条第1款规定的责任期间,但不得少于1年。 

  成员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本指令向消费者提供的保护不因合同与成员国有密切联系但当事人选择了非成员国的法律而被剥夺。 

  8条  国内法和最低保护 

  本指令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不应影响消费者根据国内有关合同责任或非合同责任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成员国可以在本指令调整的领域内根据《成立欧共体条约》通过或保留更加严格的规定以确保向消费者提供更高程序的保护措施。 

  9条  消费者知情权 

  成员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告知消费者转化本指令的国内法并在适当的情况下鼓励专业组织告知消费者其权利。 

  10条  共同体98/27号指令附件之补充 

  共同体98/27号指令之附件应作如下补充:“10.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1999525日关于消费品买卖以及相关担保若干问题的1999/44号指令(OJL1717.7.1999,p.12. 

  11条  转化 

  1.成员国应当在200211日之前根据本指令修改其法律、条例和行政规定。成员国应当把修改情况立即向委员会报告。 

  成员国在通过上述规定时,应当对本指令予以说明,或者在官方公布这些措施时附以说明。说明的程序应当由成员国制定。 

  2.成员国应当向委员会报告其在本指令调整的领域内通过的国内法条款。 

  12条  审查 

  委员会应当在200677日之前审查本指令的适用情况并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报告。该报告除了审查其他事项外,还应当审查生产者直接责任的引入,并在适当情况下附以建议。 

  13条  生效 

  本指令自公布于《欧共体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 

  14条  对象 

  本指令的对象为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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