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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常见问题与解答
发布时间:2009-02-19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常见问题与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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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CPSIA各要点的非正式描述和解释,并不取代或替代新法案规定的法令要求。本文由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工作人员编写,未经委员会审查或批准,不一定反映委员会的看法。对某些问题的解答可能会有变化,视委员会的决定而定。


儿童产品的定义

儿童产品的定义是什么?如何划定年龄界限?

儿童产品”指主要为不超过12岁的儿童使用而设计的消费产品。在确认某一消费产品是否为主要不超过12岁的儿童使用时,应参照下列因素:

  • 制造商关于产品用途的声明(如果该声明具有合理性),包括产品上的标识。
  • 产品在包装、展示、促销或广告等方面是否表明该产品适合不超过12岁的儿童使用。
  • 消费者是否普遍认为该产品适合不超过12岁的儿童使用。
  • 委员会工作人员于2002年9月发布的《年龄划分指南》以及后来发布的类似指南。

法律优先

CPSIA中的新标准——例如关于含铅油漆和含铅量、邻苯二甲酸盐及类似成分的新限制——是否优先于涉及同类伤害风险的州法律?

关于含铅油漆和含铅成分量的新限制标准优先于州法律,关于邻苯二甲酸盐和全地形越野车(ATV)的新规定也优先于州法律。把自愿执行的玩具安全标准ASTM F963-07改为强制性消费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也优先于州法律,不过国会提供了一种机制,使某些关于玩具安全的现行州法律不受上述新标准的限制。我们将决定哪些与ASTM F963-07玩具安全标准一样、涉及同类伤害风险的州法律仍然有效。但是,为了获得对ASTM F963-07下的某项玩具安全标准的豁免,州玩具安全法律必须在2008年8月13日即已生效,州政府也必须在2008年11月12日之前将此等法律提交给CPSC。


第101节:含铅儿童产品:含铅油漆规则

CPSC是否会基于年龄或其他因素而排除某些类别的产品或材料?

某些儿童产品,尤其是其含铅部件是不可能被接触到的产品,可以被豁免或毋需执行新含铅限制标准。如果一个部件由于密封或加套而不暴露在外,并且在以可预见的正常或滥用的方式使用产品时不会暴露在外,该部件即可被视为不可能被接触到。根据《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 委员会在一年之内必须制定规则,颁布指南, 说明哪些部件是属于不可能被接触的部件。委员会还将评估某些电子装置——包括使用电池的装置——是否需要执行含铅限制标准。CPSC将于2008年11月6日召开一次公听会,与会者可向委员会工作人员提出自己的看法,说明哪些部件或哪些类别的部件应当被视为在以正常或滥用的方式使用中不会被儿童接触,以及某些电子装置执行新含铅限制标准的技术可行性。

请澄清第101(f)(3)节关于含铅油漆测试以及小面积部分是否可以免测的内容。

新法律并未对涂漆的小面积部分就适用的含铅限制标准给予豁免。对于油漆或表层涂料总重量不超过10毫克或油漆或表层涂料面积不超过1平方厘米的产品,法律的确允许委员会采用X射线荧光技术(XRF)或其他替代方法进行筛选检验。使用这种替代检验方法时,油漆或表层涂料总重量不超过10毫克或面积不超过1平方厘米的产品中的含铅量不得超过2微克。

一旦ASTM F963-07玩具标准变成强制性标准,在对玩具进行含铅和其他重金属油漆测试时是依照F963-07还是依照美国联邦法规16 CFR § 1303.1 ,抑或二者兼用?

这个问题的答案将在明年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改变。直至2009年2月10日,玩具必须符合16 C.F.R. § 1303.1关于含铅油漆的规定。对于油漆和类似的表层涂料以及某些消费产品,16 CFR § 1303.1规定其总含铅量不得超过油漆中非挥发部分的总重量的0.06%(相当于600百万分之一单位, 即600ppm)。从2009年8月14日起,此类物品的最大许可含铅量将下调至0.009%(相当于90百万分之一单位, 即90ppm)。CPSC 工作人员用于执行16 CFR § 1303.1的测试方法请浏览CPSC 网站:www.cpsc.gov/businfo/leadsop.pdf.

ASTM F963-07是《关于玩具安全的标准消费者安全规格》,它将于2009年2月10日成为强制性消费品安全标准。应用该标准中规定的提取方法,该标准还基于材料的可溶部分对其含铅量(以及锑、砷、钡、镉、铬、汞和硒等其他重金属含量)提出了限制。2009年2月10日之后制造的玩具必须符合这些规定。

但是,从2009年8月14日起,则没有必要再根据ASTM F963-07进行可溶部分含铅油漆测试,因为在16 CFR § 1303.1中油漆的最高含铅量将降低至90ppm,这在各类情况下都将是更严格的标准。但是,仍然有必要根据ASTM F963-07进行下列材料的溶解检验:锑、砷、钡、镉、铬、汞和硒,因为此等材料不在16 CFR § 1303.1的监管范围内。

在测试表面油漆/涂层或底层(油漆或涂层下面的材料)的含铅量时是否可用混合方法?

混合”一语可指多种方式的混合。在一件产品上的油漆太少、不足以进行检验的情况下,实验室使用过的一种混合方法是合并多种相类似的部分或产品上的相类似的油漆,以取得足够大的分析样本。为了获得有效的分析结果,这样做是适当的,甚至是必要的。

另一类混合方法是从一个或多个样本中合并不同的油漆或底层,以减少测试次数。由于样本被稀释了,此类混合测试方式不一定能够检测到某一种油漆或底层过高的含铅量。因此,这种方法不能接受。

根据美国联邦法规16 CFR § 1303.2,对含铅油漆和类似表层涂料的禁令并未包括电镀,新法案是否也如此规定?经电镀的底层是否可被视为“不可能被接触”?

对于含铅的儿童产品,CPSIA具体规定油漆、涂层或电镀不得被视为可使底层中的铅不会被孩子接触的隔离层。因此,电镀过的底层并不构成可受某儿童产品对CPSIA中有关含铅量限制标准豁免的基础。根据16 CFR part 1303实施监管的物品,包括油漆和某些油漆过的物品,油漆和其他类似表层涂料的定义与过去相同,仍然不包括电镀。

关于儿童产品中总含铅量的新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儿童书籍、磁带和CD、印刷的游戏板、招贴以及用于儿童教育的其他印刷品?

总体而言,是的。CPSIA对儿童产品的定义是主要为不超过12岁的儿童使用的产品。因此这些产品必须符合美国联邦法规16 CFR part 1303关于油漆和表层涂料的含铅限制标准(以及将于2009年8月14日生效的90百万分之一单位, 即90ppm含铅量标准),另外还须符合关于儿童产品含铅量的新标准(从2009年2月10日起为600ppm,从2009年8月14日起为300ppm)。如果儿童产品使用的印刷油墨或材料实际上成了底层的一部分,(例如塑料颗粒中的颜色)或是通过电镀或瓷釉与底层粘合的材料,就毋需执行含铅油漆限制标准。但是,无论是否被排除在含铅限制标准之外,这些产品仍将被视作含铅产品,因此仍须符合儿童产品含铅量限制标准。对于含铅儿童产品CPSIA有具体规定,油漆、涂层或电镀层不得被视为防止孩子接触到的底层中的铅的隔离层。

在测试底层含铅量时是否允许检测混合了的塑料及其他材料?

不允许。从一个或多个样本中混合不同的底层可能无法测出某一部分的含铅量过高,因为样本被稀释了。因此,在检测底层含铅量时,检测混合了的塑料或其他材料是不适当的。

新法案对CPSC过去发布的含铅量指南有何影响?CPSC关于儿童首饰含铅量的规则制定活动有何进展?

现有含铅量指南中的内容凡与CPSIA中的法令要求有冲突, 后者取代前者。另外,委员会关于儿童金属首饰的规则制定活动也被CPSIA的法令要求所取代。

包装物是否需要符合含铅量规定?如果包装物的设计旨在重复使用(例如用拉锁封闭的、可容纳一组积木的重复使用塑料包),是否会作不同对待?

CPSIA对儿童产品的定义是主要为不超过12岁的儿童使用的产品。包装物通常不是供儿童使用,因为大部分包装物都会被丢弃,也不会被作为儿童产品来使用或玩耍。但是,如果包装物的设计旨在重复使用或与儿童产品配合使用,例如用于装积木的重复使用塑料包,包装物即成为该产品的一个部件或部分,从而必须符合CPSIA含铅量规定。另外还要指出,许多州都制订了有关包装物的法律,这些法律涉及包装物或包装物成分中的毒性,并未被委员会的决定所取代。

在解释CPSIA 101(f) 节和美国联邦法规16 CFR § 1303.1时, 90百万分之一单位, 即90ppm的表层涂料含铅量限制标准都适用于哪些情况?

油漆和表层涂料含铅量限制标准适用于:(i) 油漆和其他类似表层涂料;(ii) 玩具和其他为儿童使用的物品;以及(iii) 根据我们的规则不享受豁免的某些家具。

哪些家具被CPSC规则豁免?油漆含铅量标准是否适用于家具(无论家具是否为儿童使用)?

美国联邦法规16 C.F.R. § 1303.1规定,油漆含铅量标准适用于玩具及供儿童使用的其他物品,也适用于带含铅油漆的供消费者使用的家具。家具包括但不仅限于床、书柜、椅子、衣橱、桌子、梳妆台、书桌、钢琴、带柜电视机和沙发。但是,家具并不包括下列物品:炉子、冰箱、洗碗机、洗衣机、烘干机、空调机、加湿机、除湿机之类的家用电器;洗澡间的固定设施、嵌入式橱柜、吊灯、门窗;或家庭物品,例如遮阳窗帘,百叶窗, 墙上装饰或窗帘。

美国联邦法规16 CFR part 1303规定液体油漆(如罐装油漆)必须符合600百万分之一单位, 即600ppm标准。我想知道,除非油漆制造商降低油漆的含铅量,儿童产品如何能够达到90ppm的标准。油漆制造商是否需要根据法律执行90ppm标准?

是的。16 CFR part 1303将被修订,以对应CPSIA中规定的90ppm含铅量限制标准。依据该法案,自2009年8月14日起,供消费者使用的油漆必须符合90ppm铅含量限制标准。对依据16 CFR § 1303.3禁令所下达的豁免仍继续有效。

是否允许进口表面有含铅油漆的产品?该产品是专业油漆工用于油漆很高的天花板和墙壁时使用的一种“高脚凳”。

含铅油漆限制标准仅适用于上文中提及的某些类别的产品以及消费产品。在您所举的这个例子中,含铅油漆和含铅量限制标准并不适用。一般来说,油漆工的高脚凳并不是《消费产品安全法》第3节所定义的“消费产品”。该产品通常不是出售给消费者或为消费者所用,而是供专业油漆工在其工作中使用。另外,油漆工使用的高脚凳也不是CPSIA定义的儿童产品。

是所有的儿童产品还是仅限于带有某类表层涂料的儿童产品需要进行含铅量测试?我们出售用于体育课的产品(例如呼啦圈),其材料是聚乙烯,并没有使用油漆或涂料。根据新制订的CPSIA,该产品是否需要由第三方测试并取得含铅量认证?

所有在该法案之下必须符合含铅量限制标准的儿童产品(定义见CPSIA)最终都需要进行含铅量测试,而不仅仅限于带表层涂料的产品。重要的是区分适用于含铅油漆和表层涂料的规则和适用于含铅量的规则。CPSIA 对油漆和表层涂料中的含铅量以及产品本身的含铅量各有限制标准。带油漆或表层涂料的儿童产品除须符合含铅量限制标准外,还必须符合含铅油漆限制标准。

关于儿童产品的含铅油漆限制标准何时生效?

儿童产品的含铅油漆限制标准目前为600百万分之一单位, 即600ppm,自2009年8月14日起将降低至90ppm。

需要进行含铅油漆测试的儿童产品需要何种认证?

就当前有效的含铅油漆标准(600百万分之一单位, 即600ppm)而言,凡2008年11月12日之后制造的产品,需要配备基于对该产品的测试或合理的产品测试项目所提供的普通合格证书。2008年12月21日之后制造的产品则需要由被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依据当前有效的含铅油漆限制标准进行第三方产品测试。

到2009年8月14日,当含铅油漆限制标准降低至90百万分之一单位, 即90ppm后,在该日之后制造的儿童产品必须由被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测试。

儿童产品的含铅量限制标准何时生效?

所有儿童产品的含铅量限制标准将于2009年2月10日生效(600百万分之一单位, 即600ppm),至2009年8月14日将降低(300百万分之一单位, 即300ppm)。

做过含铅量测试的儿童产品需要何种认证?

凡2009年2月10日之后制造的儿童产品,含铅量不得超过600百万分之一单位, 即600ppm。 在上述日期之后制造的产品必须配备基于对该产品的测试或合理的产品测试项目所提供的普通合格证书。2009年8月14日之后制造的儿童产品其含铅量不得超过300百万分之一单位, 即300ppm,并必须经被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基于对该产品进行的第三方测试所提供的认证。

如果您有可能含铅的“儿童产品”,即使含铅量规则尚未生效,您是否仍需在2008年11月12日提供普通合格证书?

不需要。儿童产品含铅量限制标准于2009年2月10日才生效。如上所述,2009年2月10日之后制造的儿童产品需要基于对该产品的测试或合理的测试项目提供普通合格证书(600百万分之一单位, 即600ppm)。而2009年8月14日之后制造的儿童产品则需要由被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基于对该产品的第三方测试进行认证(300百万分之一单位, 即300ppm)。

CPSIA 第101节关于含铅量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户外操场设备?

关于含铅油漆的限制标准一直适用于户外操场设备,这项规定在CPSIA下仍将继续有效。另外,第101节(标题为“含铅儿童产品;含铅油漆规则”)规定了所有儿童产品的含铅量限制标准,其中包括户外操场设备。因此,主要由12岁或12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户外操场产品属于CPSIA关于含铅量的监管范围。

在美国境外制造的玩具是否允许进口至美国后再进行含铅量测试?还是在进口之前必须在美国境外进行测试(并符合新标准)?

制造商可以将未经认证的产品样品送往美国测试。但是,除这些样品外,在进口任何产品之前(即产品进口后供美国境内消费、仓储或市场分销),该产品必须拥有规定的证书。

关于儿童产品含铅量的立法是否适用于在美国销售/分销的视频游戏硬件?

根据CPSIA,“儿童产品”指主要为12岁或12岁以下的儿童使用而设计的产品。如果视频游戏硬件主要为12岁或12岁以下的儿童使用,它就需要符合含铅量限制标准。委员会目前正在评估是否某些电子装置——包括使用电池的装置——必须遵守含铅量限制标准。委员会已经就即将制订的法规请求公众评议,包括哪些产品部件或哪些类别的部件可被视作在正常使用或滥用情况下不会被儿童接触到,以及某些电子装置符合新含铅量限制标准的技术可行性。

CPSIA在制定时是否考虑到了毛绒动物必须符合CPSIA关于含铅量或邻苯二甲酸盐含量的限制标准?

大多数毛绒玩具被视为儿童产品,因而也就被视为玩具。制造商需要确保毛绒动物的设计符合含铅油漆、含铅量或邻苯二甲酸盐含量的限制标准。

关于底层含铅量的标准如何适用于婴儿车、婴儿围栏和其他儿童产品?它是否将适用于每一个部件(包括铆钉)?

新的含铅量限制标准按照产品任何部分的重量计算总含铅量。如果含铅部件不会被儿童接触到,某些儿童产品或产品部件可能享受新含铅量限制标准豁免。不可能被接触到的部件不需要符合含铅量限制标准,委员会将在一年之内以法规形式发布指南,说明哪些部件为不可能被接触到的部件。在此之前,制造商有责任确定其产品中哪些部件为可接触到的部件并需要符合法定含铅量限制标准。

采用X射线荧光技术的分析方法进行底层含铅量测试是否正在考虑之中?或者在测试底层含铅量时只能使用湿化学(wet chemistry)方法?

采用X射线荧光技术的分析方法进行含铅量测试正在考虑之中。委员会实验室部门属下的化学科(LSC)将在今后几个月内在委员会网站上公布它将使用的方法。

X射线荧光技术能否用于确认有关含铅油漆或含铅量限制标准的普通合格认证?

可以。凡在认证需要由被认可的实验室进行第三方测试的情况下,目前测试还不能基于X射线荧光技术但是。不过, 制造商或实验室可以将用X射线荧光技术所作的测试作为普通合格认证的基础。但是制造商在这么做时必须谨慎行事,因为使用该技术进行含铅油漆筛选测试有一定的难度。

目前委员会要求使用何种方法进行表层涂料含铅测试和总含铅量测试?何时提供该信息?

委员会的产品测试实验室属下的化学科(LSC)根据美国联邦法规16 CFR § 1303.1使用的测试方法刊载在委员会的网站上: www.cpsc.gov/businfo/leadsop.pdf. 其他实验室应当考虑使用这些程序,以确保他们的测试结果与委员会工作人员根据美国联邦法规16 CFR part 1303所获得的测试结果一致。另外,委员会实验室部门化学科目前正在研发用于测试总含铅量的其他方法,有关此等方法的信息在今后几个月中也会在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我们出售工艺材料,如果某包珠子有12种甚至更多种颜色的珠子, 我们在测试珠子时能否混合三种或更多种颜色?

不可以。混合一个或多个样本中的不同的油漆或底层一减少测试数目,可能无法检测出某种油漆或底层的超标含铅量,因为不含铅的样本会导致含铅样本被稀释。因此,目前这种方法是不许可的。关于“混合”方法的唯一例外情况是由于产品上的油漆不多,不足以进行测试,实验室必须把数种同类产品部件或产品上的同类油漆混合才能形成份量足够的分析样本。

根据美国联邦法规16 C.F.R. § 1500.85,如果化学课用品、科学教育用品和其他教育材料有适当的标识,是否可以得到含铅量以及油漆和表层涂料的限制标准的豁免?

美国联邦法规16 C.F.R. § 1500.85规定,某些儿童教育用品在分类时免于归入[联邦危险物品法案]禁止的有害物质类别,并可以得到CPSIA含铅量限制标准的豁免,前提是该特定教育用品的功能性用途要求包含必须使用有害物质,并且该教育用品有适当的标识,说明如何安全使用,提供警示信息。另外,该用品仅限于足够成熟的儿童使用,有适当理由认为该年龄段的儿童能够阅读并遵守标识上的说明和警示。例如,电子仪器或机器人可能被视作教育用品,即使有含铅部件也不需要进行含铅量测试,因为其某些部件中含铅是制造该电子装置所必需的。同样,用于考试或科学试验的材料也享受豁免,例如土壤、岩石、化学品、解剖用品等。

儿童美术材料是否需要符合新含铅量限制标准?

总体而言是需要的。如果此类美术材料主要为12岁或12岁以下的儿童使用而设计的,它就必须符合CPSIA的含铅量限制标准。另外,所有美术材料,无论是否主要为儿童使用,都必须符合《危险艺术材料标签法案》(LHAMA,美国联邦法规16 C.F.R. § 1500.14(b)(8))的规定。该法律要求对健康有长期不利影响的美术材料附加适当的标识。

圆珠笔的笔尖是用含铅的铜制作,因为在加工时需要铜中含铅,没有其它可取代铅的材料。儿童是否可以使用圆珠笔?

关于铅的禁令适用于含铅的儿童产品。“儿童产品”是指主要为12岁或12岁以下的儿童使用而设计的产品。因此,如果这些笔具有一般用途,在营销或广告中没有被当作不超过12岁的儿童使用的产品,就不需要执行CPSIA规定的含铅量限制标准。

虽然关于儿童产品的新含铅量标准明确包括了部件和成品,委员会如何看待硼硅酸盐瓷釉与底层共同固化制成的儿童杯之类的产品?硼硅酸盐瓷釉是否需要作为产品的一个独立部分而符合限制标准?还是标准仅适用于硼硅酸盐瓷釉已经固化了的完成后的玻璃或陶瓷器皿?

美国联邦法规16 C.F.R. § 1303.2 (b)(1)规定,油漆以及其他类似表层涂料不包括印刷油墨或实际上成为底层一部分的材料,例如塑料物品中的颜料,也不包括与底层实际粘接的材料,例如电镀或釉彩。在大多数情况下,固化后材料应当被视作产品底层的一部分,在测试时被作为同一部分检测。

中国的一家生产包的工厂告诉我,关于儿童用包(这里指的是背包)材料含铅量 新规定是300百万分之一单位, 即300ppm,从8月14日生效。这是在CPSIA中提出的一般要求还是CPSIA对包及/或包用的材料提出的专门规定?有没有一个完整的产品清单可进行搜索和可查询产品及其相关规则及测试要求的链接?

CPSIA第101节规定,任何为不超过12岁的儿童使用而设计的产品,包括儿童用包,都必须符合含铅量限制标准。对包和包用材料在该法律中并没有单独阐述。测试和认证的要求刊载在CPSIA第102节,并在委员会的网站上公布: www.cpsc.gov/about/cpsia/cpsia.html.

关于第101节的要求是否有完整的时间表?

行动

截止日期

美国联邦法规16 CFR part 1303中的含铅油漆禁令

2008年11月12日(在该日之后制造的产品必须提供普通合格证书)

实验室认可程序——含铅油漆禁令

2008 年9月22日(载于《美国联邦记事报》)

实验室认可程序——儿童金属首饰

2008年12月

由被认可的实验室测试并由制造商认证—— 含铅油漆禁令

2008年12月22日(该日之后制造的产品要求进行第三方测试和认证)

600百万分之一单位, 即600 ppm ——儿童产品含铅量不得超过600ppm

2009年2月10日(该日之后制造的产品须提供普通合格证书)

ASTM F963-07——不包括铅的表层涂料用料 (锑、砷、钡、镉、铬、汞和硒)

2009年2月10日(该日之后制造的产品须提供普通合格证书)

由被认可的实验室测试并由制造商认证—— 儿童金属首饰

2009 年3月(此后制造的产品要求进行第三方测试和认证)

实验室认可程序——除金属首饰之外的儿童产品为300百万分之一单位, 即300ppm

2009年5月

实验室认可程序——含铅油漆禁令—— 90百万分之一单位, 即90ppm

2009年5月

实验室认可程序——ASTM F963-07 (不包括铅的表层涂料用料)

2009年6月

300百万分之一单位, 即300 ppm ——儿童产品含铅量不得超过300 ppm

2009年8月14日(该日之后制造的产品须经过第三方测试和认证)

90百万分之一单位, 即90 ppm ——含铅油漆必须把含铅量降低至90ppm

2009年8月14日(该日之后制造的产品须经过第三方测试和认证)

指南规则 ——关于被视作不可能被接触到的产品部件/部件类别

2009年8月14日(每五年一次对每一种新规章进行审查)

关于X射线技术的研究 ——研究有效性和替代方法

2009年8月14日(研究之后每五年一次进行审议)

电子装置 ——颁布规则,说明消除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铅的接触和达到法规要求的时间表

无指定日期,但需要尽快达到

由被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并由制造商作出认证(ASTM F963-07规定的不含铅的表层涂料用料)

2009年9月(此后制造的产品须经过第三方测试和认证)

实验室认可程序——不包括金属首饰的儿童产品,如果在技术上可行,需要达到100百万分之一单位, 即100ppm

2011年5月

100百万分之一单位, 即100 ppm ——如果技术上可行,儿童产品含铅量不得超过100 ppm

2011年8月14日(该日之后制造的产品须经过第三方测试和认证)


第102节:关于某些儿童产品的强制性第三方检验

电子证书是否可取代书面文件用于满足第102节的要求?

委员会已经颁布规则,特别许可使用电子证书,前提是委员会在合理的条件下能够获取该证书,而且该证书包含CPSIA 第102节要求的所有信息,并符合此项规则的其他要求。该规则载于CPSC 网站:www.cpsc.gov/businfo/frnotices/fr09/certification.pdf

谁必须提交证书?

根据www.cpsc.gov/businfo/frnotices/fr09/certification.pdf刊载的委员会规则,凡在海外制造的产品,证书必须由进口商提供。至于在美国境内生产的产品,证书必须由美国制造商提供。外国制造商或专有商标拥有者不需要提交证书,亦无须将此二者列入由进口商或国内制造商提交的证书。

是不是每一批货都需要有证书“伴随”?

是,法律要求每一批进口货物(以及国内制造的产品)均需有规定的证书“伴随”。此项要求适用于进口产品和国内制造的产品。根据委员会颁布的规则,电子证书可成为“伴随” 货物的证书,前提是该证书具有独特的标识符可透过网上URL或其他电子手段获取,且该URL或其他电子手段以及独特的标识符均为事先制作并随货物提供。在货物到达之前,证书也可伴随其他通关文件通过电子方式发送给一位经纪人,只要在委员会或海关和边防人员对产品或货物进行检查时能够查阅即可。

进口商或美国制造商是否需要向其分销商或零售商提供证书?

是。进口商和美国制造商必须向其分销商或零售商“提供”证书。根据委员会规则,如果进口商或美国制造商向其分销商和零售商提供查阅证书的合理手段,即被视作满足了此项要求。

认证方是否必须签署证书?

不需要。签发证书即符合新法律要求。签发证书者不需要签名。

签发证书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普通合格证书必须基于对每一种产品的测试或一个合理的测试项目。

向谁提交此类证书?

不需要向政府提交证书。如上文所述,该证书必须“伴随”运送的产品、必须“提供”给分销商和零售商,而且还必须在CPSC提出要求时将证书提供给CPSC 。

CPSC是否会审查我的产品并为我确定:(a) 新老规定、标准或禁令是否适用于我的产品;(b) 我是否需要提供 合格证书;以及(c) 产品是否符合所有相关法律?

不会。CPSC已经收到数百份请求,请CPSC评估具体产品并具体说明哪些禁令、标准、规定等适用于这些产品。委员会并不就执行其标准、禁令、规定或规则“事先批准”产品。作为日常业务活动的一部分,产品制造商有责任知晓委员会的哪些法律要求适用于其产品。CPSC的网站向企业提供了关于具体产品的详细信息以及CPSC为之制订了强制性标准的监管产品表:(www.cpsc.gov/businfo/regsbyproduct.html).

2008年12月4日发布。

我的公司制造和进口各种床以及床头柜、梳妆台、衣柜和镜子。根据CPSIA 第102节我应当遵循哪些认证及/或测试规定?

凡根据《消费品安全法》(CPSA)颁布的消费品安全规则或根据CPSA或委员会负责执行的任何其他法律颁布的类似规则、标准、规定或禁令监管的任何产品,都需要经过CPSIA 第102(a)(1) 节规定的普通合格认证。该节法律具体规定认证必须基于“对每一种产品的测试或一个合理测试项目”,必须证实产品符合委员会的每一项有关规则、标准、规定或禁令。证书必须伴随产品或运送的货物,必须向每一位分销商和零售商提供副本。如果委员会要求,则需要向委员会提交证书副本。该证书要求适用于2008年11月12日之后制造的产品。

第102节还规定了证书中必须包含的信息。具体而言,证书必须列举产品需要遵守的每一项规则、标准、规定或禁令。委员会在美国联邦法规16 CFR part 1513和part 1213两处为儿童用双层床和非儿童用双层床分别制订了标准,但是对您提到的其他产品并没有制订具体标准。但是,请注意,您如果不仅进口或制造床,而且进口或制造床垫,委员会的确在16 CFR parts 1632和1633中规定了床垫的易燃标准。 另外,请注意,委员会下达了有关含铅油漆的禁令,禁止在家具和儿童产品上使用含铅量超过0.06%的油漆和类似表层涂料。请参见16 CFR part 1303。

除普通合格认证外,对于主要为12岁或12岁以下的儿童使用的、受委员会规则、标准、规定或禁令监管的产品,第102节还要求提供基于第三方测试的证书。因此,如果您的任何产品主要为12岁或12岁以下的儿童使用,您就需要执行第102(a)(2)节的第三方测试要求。此项要求在委员会公布了对作特定标准测试的测试机构的认可情况的通知后之后90天生效。委员会已于2008年9月22日发布了16 CFR part 1303含铅油漆禁令的公告。因此,第三方含铅油漆测试要求将于2008年12月22日对在该日及该日之后制造的产品生效。假如此类产品有某种表层涂料,含铅油漆禁令就可能对该产品适用。

2008年12月4日发布。

第102节: 认证和[防毒包装法案]

CPSC是否规范儿童药品以及儿童药品是否必须认证其符合CPSIA所要求的新标准?

CPSC不规范儿童药品和伴随药品的剂量器具, 譬如剂量量杯或和药瓶分开的剂量滴管。 这些产品根据[消费品安全法]被排除在消费品的定义之外. 但是, 委员会根据[防毒包装法案]规范某些药品的儿童安全包装。如果某一儿童或成人服用的药品,根据委员会的规定必须使用儿童安全包装,那么进口商或负责包装儿童药品的美国国内方必须签发符合[防毒包装法案]所规定的特别包装的合格认证证书。

2008年12月10日发布。

伴随儿童药品的剂量滴管或其它剂量器具需要提供合格证书吗?

不需要。伴随儿童药品的剂量量杯或其它剂量器具根据CPSIA不是消费品, 因而不被纳入”儿童产品”范畴。根据[消费品安全法],上述产品不在消费品的定义之内。但是作为儿童药品瓶盖的剂量滴管则必须符合[防毒包装法案]所规定的特别包装要求, 因此需要认证。

2008年12月10日发布。

由谁认证被要求特别包装的某一物品的包装符合要求?

进口商或根据[防毒包装法案]特别包装要求对一物品进行包装的美国国内方必须出具普通合格证书。进口商或美国国内包装商可以使用与美国联邦法典16 C.F.R. 1700.20所阐述的测试程序一致的对儿童安全包装和方便老人包装所作的测试数据(也被称为协议数据)来支持其认证。包装商可以将此类数据作为合理测试项目的基础。只要测试充分反映了目前使用的包装状况,对测试没有过期的规定, 也没有重新测试的要求。

2008年12月10日发布。

出售给药房的大包包装药品需要出具合格证书吗?

不需要。出售给药房的大包包装药品不在[防毒包装法案]特别包装要求管辖之内, 因此无须出具合格证书。

2008年12月10日发布。

我必须认证空药品或瓶盖吗?

不需要。空容器不在[防毒包装法案]特别包装要求管辖之内, 因此无须出具合格证书。

2008年12月10日发布。

作为临床试验药品而直接送给医生的药品需要出具合格证书吗?

不需要。作为临床试验药品而直接送给医生的药品不需要出具合格证书。

2008年12月10日发布。


第103节:儿童产品追踪标识

国内制造的产品是否需要加上追踪标识?还是只有进口产品才需要加上追踪标识

所有的儿童产品,无论是国内制造的还是进口的,在CPSIA生效一年后(2009年8月14日)都必须加上追踪标识。

如果赠品带有分销日期、生产日期和商标信息,是否就符合了追踪标识规定?

CPSIA第103节要求追踪标识“在现实条件许可之下”提供标记,使终端购买者能够了解制造商或专有品牌拥有者、产品制造地点和日期以及批次信息。如果标识仅仅包括分销日期、生产日期和商标信息,则不符合第103节要求。这种标识缺乏识别制造商或专有品牌拥有者、产地和批次的信息。

悬挂式标识和带背胶的标识是否可用作纺织品类产品的追踪标识?

不可以。法律规定包含具体信息的标记必须是永久性标记。悬挂式标识和带背胶的标识不属于永久性标识。

法律要求制造商在法律颁布一年后开始给产品和包装加标识。这是否意味着为2010年零售季节制造的产品或零售店中的商品到2009年8月必须有追踪标识?

法律要求在法律制订一年后,即自2009年8月14日起,儿童产品制造商必须在其产品上加永久性标记,提供指定的信息。因此,委员会工作人员认为有关追踪标识的要求适用于2009年8月14日及该日之后制造的儿童产品。

委员会是否会就第103节要求的追踪信息的尺寸、位置和格式作出具体规定或提供指南?或对“在现实条件许可情况下”作出解释?

委员会可能会就这些问题颁布实施指南。但应当指出的是,无论委员会是否提供了上述指南,关于提供追踪信息的要求都是强制性要求。

在产品上需要提供哪些信息才能满足第103节的追踪标识要求?CPSIA第103节是否要求在追踪标识中列出制造商名称?

CPSIA第103节规定,追踪标识必须包含能够使制造商确认产品产地和生产日期及批次的信息(包括批号、序号或其他识别特征)以及制造商认为会有助于确认产品来源的其他信息。

CPSIA第103节进一步规定,追踪标识必须包含使终端购买者能够了解制造商或专有品牌拥有者、产地和生产日期以及批次的信息(包括批号、序号或其他识别特征)。因此,CPSIA第103节的确要求追踪标识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便购买者确认产品制造商。

请注意委员会的网站上发布的关于这个问题的进一步指南。委员会将在该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

我们公司制造和进口各类床以及床头柜、梳妆台、衣橱和镜子。儿童用家具是否需要加上追踪标识?是必须在床的每一个部分加标识、在组装后的床上有一处标识、还是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加标识?

如果产品主要为12岁或12岁以下的儿童使用,就必须加上追踪标识。该标识必须加在产品上(仅一处)和外包装上。第103节规定了标识上必须提供的信息。此项追踪标识要求将对2009年8月14日或该日之后制造的产品有效。

2008年12月4日发布。


第104节:耐久性婴儿产品的标准和消费者登记

婴儿床上的垫被、毯子、浴巾以及服装是否属于“耐久性产品”?

不属于。国会没有给“耐久性”下定义,但通常的理解是指能够使用很长时间而不会明显损耗的产品。布/纺织品通常不被视作耐久性产品。国会在第104节中具体给出的耐久性产品范例都不是完全用布料做成的产品,而主要是用硬质材料做成的产品(例如婴儿床、幼儿床、儿童高椅、婴儿车、浴凳等)。


第105节:广告要求:

是否会有一种申请程序,允许在执行CPSIA第105节有关产品目录和其他印刷材料的标准时延长宽限期?

没有。CPSIA第105节规定,对于2009年2月10日之前印刷的产品目录和其他材料委员会可提供不超过180天或直至2009年8月9日的宽限期。在此期间分发那些产品目录和其他印刷材料不会违反标准。

10月6日的《美国联邦记事报》发布了第105节关于广告要求的建议规则。《美国联邦记事报》通知指出,委员会暂且认定可有180天的宽限期。请注意,这只是建议规则,最终法规中的要求可能会与建议规则不同。

关于拟议中的规则的意见必须在2008年10月20日或该日之前提交给委员会。 有哪些警示需要刊登在公司的网站上?都涉及哪些玩具?

对于为3至6岁的儿童使用的包含小部件的玩具或游戏,《联邦危险物品法案》(FHSA)第24(a) 节对其外包装规定了审慎标识要求。对于所有为满三岁以上孩子使用的气球、小球和弹子或包含此等气球、小球和弹子的玩具或游戏,FHSA 第24(b)节都就其外包装规定了审慎标识要求(见FHSA第24(a) 和(b)节以及美国联邦法规16 CFR 1500.19中的确切标识要求)。

CPSIA修正了FHSA第24节,要求凡包装需要加警示说明的产品,假如其广告提供了购买或订购该产品的直接方法,广告也必须带有同样的警示说明。因此,如果根据FHSA第24(a) 或(b)节某一产品的外包装需要加警示说明,则只要该产品的广告提供购买或订购产品的直接方法(例如互联网广告),该广告就必须加警示说明。

委员会已经发布了一项建议规则,更详细地说明了广告中警示说明的尺寸和位置。请注意,该建议规则在正式生效之前可能会有变化。 关于该建议规则的评议必须在2008年10月20日或该日之前提交委员会。

CPSIA第105节的广告要求是否适用于为3岁以下儿童制造的没有窒息危害的玩具?

不适用。此项广告要求适用于《联邦危险物品法案》24(a)和(b)节规定的其外包装需要加警示说明的产品。24(a)适用于供3-6岁儿童使用的、包含小部件的玩具和游戏。其警示说明提醒可能的购买者,这些产品因存在窒息危害而不适合3岁以下的儿童使用。FHSA 24(b) 节要求为3岁或3岁以上的儿童使用的气球、小球或弹子或包含此类气球、小球或弹子的任何玩具或游戏遵循类似规定。(请参阅FHSA 24(a) 和(b) 以及美国联邦法规16 CFR 1500.19中关于标识要求的精确说明)。

我们如何就商品目录和其他印刷材料执行广告警示要求?是否允许使用简化的警示?

委员会已经根据CPSIA第105节广告要求发布了的一项建议规则,可能会允许使用简化的警示。请注意,这只是建议规则。最终法规的要求可能会与建议规则不同。 关于建议规则的评议必须在2008年10月20日或该日之前提交委员会。

关于CPSIA第105节关于互联网玩具销售的广告要求,CPSC是否会把2008年12月12日这一适用于互联网广告的截止日期推迟?

不会。国会把2008年12月12日定为关于互联网广告标准的生效日期,CPSC没有被授权可以推迟该截止日期。

2008年12月4日发布。

在我们的商品目录中有一页上的大部分产品都必须有窒息警示。我们是否可以在这一页的页首印上完整的窒息危险警示并指明不适用该警示的产品?

不可以。规则要求“如果一个商品目录页面或两个相对的商品目录页面中的所有产品必须有同样的警示说明,则该警示说明的全文可印刷在页首,而无须在每一种产品的广告中重复警示说明。”所以只有当商品目录某一页面中的所有产品都必须使用同样的警示时才可以在该页的页首统一印刷警示说明全文。

2008年12月4日发布。


第108节:包含某些邻苯二甲酸盐的产品

关于邻苯二甲酸盐的禁止规定适用于哪些类别的产品?

国会永久性禁止“儿童玩具”或“儿童保育用品”中浓度超过0.1%的三种邻苯二甲酸盐: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以及邻苯二甲酸苯基丁酯(BBP)。“儿童玩具”指为12岁或12岁以下的儿童在玩耍中使用的产品,“儿童保育用品”指不超过3岁 的儿童在睡觉、喂食、吸吮或磨牙时使用的物品。

另外三种邻苯二甲酸盐类化学物质,包括邻苯二甲酸二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和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也被禁止,正在等候一组外部专家和委员会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审查。该临时禁令适用于儿童可放入口中或拿至口边或保留在口中以便吸吮或咀嚼的、含有浓度超过0.1%的上述邻苯二甲酸盐的儿童保育用品或玩具。

关于邻苯二甲酸盐的禁令是否适用于不可能被接触的部件?

关于邻苯二甲酸盐的禁令适用于CPSIA第108节规定的儿童玩具或儿童保育用品的所有部件。第108节并没有就邻苯二甲酸盐是否会被接触到规定例外,这一点与第101节关于儿童产品含铅的规定不同。

关于邻苯二甲酸盐的禁令是否适用于首饰?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首饰是作为玩具供不超过12岁的儿童使用,则邻苯二甲酸盐禁令在此适用。

关于邻苯二甲酸盐的禁令是否适用于体育用品?

作为一个产品类别“体育用品”可能包括玩具,但并非所有体育用品都是玩具。的确,将在2009年2月10日成为强制性消费产品安全标准的ASTM F963玩具安全标准并没有把体育用品定义为玩具,除非该产品属于某种体育用品的玩具版本。但在CPSIA第108节中,“儿童玩具”被广泛定义为“制造商为供12岁或12岁以下的儿童在玩耍中使用而设计的消费产品“。因此,要确定某一体育用品是否属于第108节定义的玩具以及有关邻苯二甲酸盐的禁令是否适用,就必须做个案处理。在处理过程中会考虑下列因素:

  • 制造商出具的关于产品用途的说明(如果该说明是合理的),包括产品标识。
  • 产品是否在外包装、展示、促销或广告方面表明适合指定年龄段的儿童使用。
  • 消费者是否普遍认为该产品是为指定年龄段儿童使用的。
  • 委员会工作人员于2002年9月发布的《年龄划分指南》以及该指南的后续文件。

在关于儿童玩具和儿童保育用品的邻苯二甲酸盐禁令生效时,它是否适用于2009年2月10日已经进入库存的产品?

从2009年2月10日起,DEHP、DBP和BBP被永久性禁止,DINP、DIDP和DnOP被临时禁止。该禁令适用于CPSIA第108节定义的儿童玩具或儿童保育用品。CPSIA第108节中关于这6种邻苯二甲酸盐的禁令仅仅适用于2009年2月10日或该日之后制造的产品。详细信息请查阅《法律总顾问办公室咨询意见》.

2008年12月4日发布。

如果邻苯二甲酸盐禁令仅适用于2009年2月10日或该日之后制造的产品,消费者如何鉴别产品是否含有邻苯二甲酸盐?

无论产品何时制造,制造商和零售商都可以给产品加标识,说明产品符合CPSIA关于邻苯二甲酸盐的规定。新法律允许产品的标识声明符合CPSC要求,但标识中的内容必须准确。如果公司把不合格的产品加上合格标识,按国会规定要予以重罚。零售商可以在店内的某些位置单独陈列符合邻苯二甲酸盐标准的产品,如同许多食品店把有机产品集中在一处陈列。许多制造商已经从其产品中彻底清除了邻苯二甲酸盐,并将该信息提供给零售商。自从1999年以来,被永久禁止的一种邻苯二甲酸盐DEHP 显然一直没有用于奶嘴、软质摇铃和磨牙棒 。如果有疑问,消费者应当向零售商或产品制造商询问其产品是否包含邻苯二甲酸盐。

2008年12月4日发布。

为了确认6种被禁止的邻苯二甲酸盐符合0.1%的标准,是把6种被监管的邻苯二甲酸盐合并分析还是把每一种被禁止的邻苯二甲酸盐单独分析?

该0.1%的标准适用于6种被禁止的邻苯二甲酸盐中的每一种,而不是产品中所有这6种邻苯二甲酸盐的总含量。

2008年12月4日发布。

在执行关于邻苯二甲酸盐的标准方面,您如何确定一种产品属于儿童玩具?

第108节限制儿童玩具和其他一些儿童保育用品中的邻苯二甲酸盐含量。儿童玩具是制造商为12岁或12岁以下的儿童设计的、供他们在玩耍时使用的消费产品。要确定某种产品是否为了给12岁或12岁以下的儿童使用而设计,就需要在参考下列因素后做个案处理:br>

  • 制造商出具的关于产品用途的说明(如果该说明是合理的),包括产品标识。
  • 产品是否在外包装、展示、促销或广告方面表明适合指定年龄段的儿童使用。
  • 消费者是否普遍认为该产品是供指定年龄段儿童使用的。
  • 委员会工作人员于2002年9月发布的《年龄划分指南》以及该指南的后续文件。

制造商必须基于这些因素衡量其产品,然后考虑是否“供儿童在玩耍时使用”,以便确定某一产品是否符合儿童玩具的定义。儿童在玩耍时使用产品是对此作出判断的一个基本方面。委员会将借助健康科学、人际因素和执行法规等领域中的人员对此作出评估,并希望就此问题提供进一步指南。在此之前,委员会工作人员将以ASTM F963-07玩具标准中的玩具定义作为指南。

2008年12月4日发布。

在执行关于邻苯二甲酸盐的标准时,如何确定某一产品属于儿童保育用品?

儿童保育用品是制造商为帮助不超过3岁的儿童睡眠或饮食、或帮助该年龄段的儿童吸吮或磨牙而设计的消费产品。举例来说,奶嘴/磨牙棒是帮助孩子吸吮或磨牙的物品;围嘴是有助于进食的物品;婴儿床的床垫、床单以及婴儿的睡衣是帮助婴儿睡眠的用品。

2008年12月4日发布。

我如何知道哪种玩具会被放在孩子的口中?

国会规定,关于DINP、DIDP和DnOP的临时禁令仅适用于能够放入儿童口中的玩具,并就何时玩具能够放入儿童口中作了如下定义:“玩具可放入儿童口中指的是玩具的任何部分可以由孩子送至口边或含在口中吸吮或咀嚼。如果玩具仅仅被孩子舔舐,则不视作能够放入口中。根据该定义,如果一种玩具或一个玩具部件的某一面的尺寸小于5厘米,它便属于能够放入口中的玩具。”因此,婴儿手中的任何玩具,只要会被送入口中吸吮或咀嚼,就必须符合临时禁令。

2008年12月4日发布。

产品的外包装是否需要执行关于邻苯二甲酸盐的禁令?通常会被丢弃的(例如聚乙烯袋子和气泡填充物)或旨在重复使用的(例如用拉锁封闭的、可容纳一组积木的重复使用塑料包)外包装,在执行禁令上有无差别?

CPSIA把儿对童玩具的定义是为不超过12岁的儿童玩耍时使用而设计的消费产品。 外包装通常不是供儿童在玩耍时使用的,这是由于大多数包装物都被丢弃,并不与儿童玩具或儿童保育用品共同使用或玩耍。但是,如果外包装是供重复使用、与某一儿童保育用品共同使用或在玩耍时与儿童玩具共同使用的,例如装积木的、可重复使用的塑料包,它就必须服从关于邻苯二甲酸盐的禁令。

2008年12月4日发布。

如果一种化妆品材料被用于一套玩具,是否会被视作玩具的一部分并因此而必须遵守关于邻苯二甲酸盐的禁令?

是。如果把一种化妆品材料放在一套玩具中,它就必须符合关于邻苯二甲酸盐的禁令。但是,如果不与玩具共同包装,化妆品通常不属于第108节禁止令的范围,而属于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监管范围。

2008年12月4日发布。

许多制造商在儿童玩具或儿童保育用品中使用未被禁止的邻苯二甲酸盐类或替代性可塑剂。

CPSIA永久性禁止使用DEHP、DBP和BBP,临时禁止使用DINP、DIDP和DnOP。未被禁止的邻苯二甲酸盐或替代性可塑剂,只要不属于上述被禁止的各类邻苯二甲酸盐,就可以用于儿童玩具或儿童保育用品。在根据法律要求即将进行的关于邻苯二甲酸盐的研究中,将对临时禁止的DINP、DIDP 和DnOP等三种邻苯二甲酸盐进行评估,同时也会评估其他各种邻苯二甲酸盐和邻苯二甲酸盐替代品对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

制造商依然有责任确保儿童产品不属于《联邦危险物品法案》一般性要求所定义的“危险”品。制造商有义务确保充分测试任何替代性可塑剂,从而确认它不会在正常使用和可预见的不正常使用中造成伤害风险。有害或包含有害物质的儿童产品都被自动禁止。委员会已经发布了长期有害物质指南,以协助制造商执行FHSA 的规定。(cpsc.gov/BUSINFO/chronic.pdf).

2008年12月4日发布。

关于邻苯二甲酸盐的标准是否适用于儿童鞋袜?

鞋袜不被视作儿童玩具或儿童保育用品。请查阅《法律总顾问办公室咨询意见》。(www.cpsc.gov/library/foia/advisory/318.pdf).

2008年12月4日发布。

个人漂浮用品——例如救生衣——是否需要符合CPSIA 规定?具体而言,此类为儿童制作并供儿童使用的产品,根据CPSIA是否应被视作儿童产品?

不是。救生衣不属于《消费品安全法》(15 U.S.C.( [美国法典] ) § 2052(a)(1)(G))定义的“消费品”。此类产品由美国海岸警卫队监管。CPSIA并未改变这一点。CPSIA对“儿童产品”的定义是“为12岁或12岁以下的儿童使用而设计的消费品。”由于救生衣不是消费品,因此根据CPSIA不被视作“儿童产品”或“儿童玩具”,因此无须执行CPSIA关于儿童产品的规定。但是,玩具救生衣或漂浮用具(例如“水翅”)确实属于CPSC的监管范围。

2008年12月4日发布。

游泳池玩具和沙滩球类是否属于CPSIA定义的儿童玩具?

为12岁或12岁以下的儿童使用而设计的游泳池玩具、沙滩球类、气筏以及内胎均被视作儿童玩具。这些物品是儿童在游泳池中或沙滩上玩耍时使用的物品。因此,它们必须符合第108节关于具体邻苯二甲酸盐的规定。

2008年12月4日发布。

必须服从邻苯二甲酸盐禁令的儿童玩具和儿童保育用品需要何种认证?

2009年2月10日或该日之后制造的儿童玩具或儿童保育用品需要通过普通合格认证,该认证系基于“对每一种产品的测试或一种合理的测试项目”。从2009年9月起,对儿童玩具和儿童保育用品的认证必须根据被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的产品测试作出。委员会必须在2009年6月公布对测试邻苯二甲酸盐的实验室的认可资格程序。

2008年12月4日发布。

如果您有一种可能含有被禁止的邻苯二甲酸盐的“儿童玩具”或“儿童保育用品”,您是否需要在2008年11月12日签发普通合格证书,尽管关于邻苯二甲酸盐的禁令尚未生效?

不需要。关于儿童玩具和儿童保育用品的邻苯二甲酸盐禁令从2009年2月10日开始生效。如上所述,在2009年2月10日或该日之后制造的儿童玩具和儿童保育用品需要提供普通合格证书,该证书应基于“对每一种产品的或一个合理测试项目”。从2009年9月开始,对儿童玩具和儿童保育用品的认证必须根据被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的产品测试作出。

2008年12月4日发布。

CPSC如何选择长期危险顾问小组(CHAP)成员并确保其成员的独立与客观?

法律要求委员会成立一个长期危险顾问小组(CHAP),以研究邻苯二甲酸盐对儿童的健康影响。《消费品安全法》(CPSA)对挑选CHAP成员的要求作了阐述。委员会将从由国家科学院提名的至少21名独立科学家中挑选7名CHAP 成员。与CHAP监管的产品或化学品制造商有关的科学家以及受雇于联邦政府的科学家(不包括国家卫生研究院、国家毒理学项目和国家毒理学研究中心的雇员)不具备提名资格。对小组成员的挑选将基于其资历。一旦任命,小组的成员将选举一位主席和一位副主席。

2008年12月4日发布。

CPSC工作人员是否知道哪种测试方法可以被视为是适当地确定邻苯二甲酸盐的含量的普通合格证书所需要的“合理测试项目”的一部分?

他们知道。虽然对普通合格证书所需要的测试方法没有特别规定,但是其它合理的测试程序是存在的,CPSC工作人员使用的确定邻苯二甲酸盐百分比的测试方法的简介刊载在下列网址上(www.cpsc.gov/about/cpsia/phthalate_test_method.pdf) 。CPSC工作人员认为,确定邻苯二甲酸盐百分比的测试方法可以延伸到CPSIA提到的其它六种邻苯二甲酸盐(DEHP, DBP, BBP, DINP, DIDP 和DnOP)。不象测试铅可以使用X射线荧光技术的甄别方法,邻苯二甲酸盐没有类似甄别测试。在2009年六月左右,委员会必须就邻苯二甲酸盐第三方测试实验室的认可程序作出规定,届时委员会将对邻苯二甲酸盐测试提供更详细的指南。从2009年九月起才需要第三方认证,但自2009年二月十日起生产的产品则必须出具普通合格证书。

2008年12月18日发布。


本文件是对《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中的条款所作的非正式描述。文件不取代或替代新法案中所规定的要求。所列的日期根据法案制定日而定。某些部分会有变化, 视委员会的最终决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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